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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連城縣林伯礦業有限公司黃坊村林伯煤礦“6•24”頂板事
Date:2014/12/26 瀏覽人數:5337

福建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龍巖市連城縣

林伯礦業有限公司黃坊村林伯煤礦“6·24”

頂板事故調查處理的批復

閩煤安監調查〔2014〕5號

龍巖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4日,你市連城縣林伯礦業有限公司黃坊村林伯煤礦(以下簡稱林伯煤礦)二采區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16萬元。受我局委托,你市依法組織事故調查組對本起事故進行調查,并形成了《龍巖市連城縣林伯礦業有限公司黃坊村林伯煤礦“6·24”頂板事故調查報告》。

現你市煤管局《關于上報龍巖市連城縣林伯礦業有限公司黃坊村林伯煤礦“6·24”頂板事故調查報告的請示》(龍煤管〔2014〕68號)和《關于龍巖市連城縣林伯礦業有限公司黃坊村林伯煤礦“6·24”頂板事故行政處罰中經濟處罰由我局執行的請示》(龍煤管〔2014〕69號)已收悉。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有關規定,經研究,作出以下批復:

一、同意調查組對該事故原因的分析。

二、同意調查組對該事故性質的認定。

三、同意調查組對該事故責任的分析。

四、同意調查組對沈在滿、李安福、羅忠太、童章成、羅斌澎、羅禮森、詹來富、詹家東、黃昌生、李光煌等10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1.沈在滿,事故當班班長,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李安福,施工工程隊隊長,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由林伯煤礦予以開除處理。

3.羅忠太,事故當班安全員,對本起事故負重要責任,由考核發證機關依法撤銷其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并由林伯煤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4.童章成,林伯煤礦二采區安全副礦長,對本起事故負重要責任,由林伯煤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5.羅斌澎,林伯煤礦技術負責人兼二采區生產技術副礦長,對本起事故負重要責任,由林伯煤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6.羅禮森,林伯煤礦安全副礦長(事故當班帶班領導),對本起事故負重要責任,由考核發證機關依法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并由林伯煤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7.詹來富,林伯煤礦礦長,對本起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其本人上年度(2013年)年收入(人民幣11.8萬元)30%的經濟處罰,罰款人民幣3.54萬元,由連城縣林伯礦業有限公司給予撤職處分,并由考核發證機關撤銷其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

8.詹家東,連城縣煤管局在編職工、林伯煤礦片區負責人,對本起事故負重要責任,由連城縣煤炭管理局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給予處理。

9.黃昌生,連城縣煤管局總工,對本起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由連城縣煤炭管理局責成其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10.李光煌,連城縣煤管局副局長(主持工作),對本起事故負領導責任,由連城縣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五、同意調查組提出的對林伯煤礦實施行政罰款19.5萬元,由龍巖市煤管局責令林伯煤礦停產整頓二個月,并暫扣其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理意見。

六、同意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請你市督促連城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及時落實處理決定及事故防范和整改的各項措施。

七、對林伯煤礦和有關責任人的行政罰款、撤銷有關人員安全資格證由我局組織實施。責令林伯煤礦停產整頓二個月,并暫扣其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由你市煤炭管理局依法實施。

八、請你市接到本批復后,督促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及時落實各項處理決定,公布調查處理結果,并將批復落實情況及《龍巖市連城縣林伯礦業有限公司黃坊村林伯煤礦“6·24”頂板事故調查處理批復落實情況反饋表》(附件1)于2014年8月31日前一并書面反饋至我局。

附件:1.龍巖市連城縣林伯礦業有限公司黃坊村林伯煤礦

         “6·24”頂板事故調查處理批復落實情況反饋表

2.龍巖市連城縣林伯礦業有限公司黃坊村林伯煤礦

“6·24”頂板事故調查報告

福建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4年7月29日


附件1

龍巖市連城縣林伯礦業有限公司黃坊村林伯煤礦“6·24”

頂板事故調查處理批復落實情況反饋表

事故日期

2014年6月24日

事故類別

頂板事故

傷亡人數

死亡2人

事故單位

批復意見

落 實 情 況

行政罰款¥19.5萬元。

責令停產整頓2個月。

暫扣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

事故防范和整改其他措施。

責任人

責任人

姓 名

職 務

批復意見

落 實 情 況

李安福

施工工程隊隊長

由林伯煤礦予以開除處理

詳細填寫處理結果,下同

羅忠太

事故當班安全員

由考核發證機關依法撤銷其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并由林伯煤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童章成

林伯煤礦二采區安全副礦長

由林伯煤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羅斌澎

林伯煤礦技術負責人兼二采區生產技術副礦長

由林伯煤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羅禮森

林伯煤礦安全副礦長

由考核發證機關依法撤銷其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并由林伯煤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詹來富

林伯煤礦礦長

給予其本人上年度(2013年)年收入(人民幣11.8萬元)30%的經濟處罰,罰款人民幣3.54萬元,由連城縣林伯礦業有限公司給予撤職處分,由考核發證機關撤銷其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

詹家東

連城縣煤管局在編職工、林伯煤礦片區負責人

由連城縣煤炭管理局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給予處理

黃昌生

連城縣煤管局總工

由連城縣煤炭管理局責成黃昌生同志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李光煌

連城縣煤管局副局長(主持工作)

由連城縣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人:                      填報時間:


附件2

龍巖市連城縣林伯礦業有限公司

黃坊村林伯煤礦“6·24”頂板事故調查報告

2014年6月24日13點左右,龍巖市連城縣林伯礦業有限公司黃坊村林伯煤礦(以下簡稱林伯煤礦)二采區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16萬元。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國家安監總局《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及《福建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細則》(閩煤安監調查〔2009〕1號)的有關規定,受福建煤礦安全監察局委托并經請示龍巖市政府領導同意,龍巖市煤炭管理局依法牽頭組織龍巖市公安局、監察局、總工會、安監局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并邀請龍巖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于6月25日趕赴事故現場展開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下設綜合組、管理組和技術組,聘請了2位煤礦相關專業的專家對本起事故進行技術性分析和鑒定。經過調查,共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17份,收集了相關書證、材料58份,F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概況:連城縣林伯礦業有限公司黃坊村林伯煤礦位于龍巖市連城縣揭樂鄉黃坊村,始建于2001年5月, 2003年6月建成投產。2009年2月,該礦資源整合項目經省經貿委備案批復,以連城縣林伯礦業有限公司黃坊村林伯煤礦為主體,整合連城縣隔川煤業有限公司大坑尾煤礦,整合后的礦井名稱為連城縣林伯礦業有限公司黃坊村林伯煤礦。2009年12月開工建設,2013年11月26日通過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2014年1月23日通過綜合驗收。采礦許可證號:3500000820041,礦區面積為2.721km2,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8日;安全生產許可證號:MK安許證字〔2006〕F177,有效期至2017年3月6日;工商營業執照號:350000100008891。法定代表人:陳漢平,礦長:詹來富(2014年1月聘用),其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14235050100029。該礦為證照齊全生產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為9萬噸/年。礦井分為一采區、二采區2個獨立的生產系統。一采區主井標高+413m,風井標高+412m,采用斜井開拓方式,該對斜井已開拓至+255m標高,在+255m設立生產水平。二采區主井標高+409m,風井標高+409m,采用斜井開拓方式,該對斜井開拓至+295m標高,在+295m建立+295m水平,在3線附近布置軌道下山和人行下山,標高+295m~ +175m,在+175m建立生產水平,共開拓有+175 m~+215m、+215 m~+255m、+255 m~+295m、 +295m~+330m四個區段。該礦屬于私有企業,經濟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礦井主要開采童子巖組三段2#、5#、6#煤層。2014年6月24日的頂板事故發生在該礦的二采區。

(二)技術、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該礦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礦長為詹來富,安全副礦長羅禮森,機電副礦長揭松生。同時,成立生產技術科,負責該礦安全生產技術工作,任命羅斌澎為該礦技術負責人,成員:揭順明、陳永輝、揭松生、肖志強、鄭啟用、陳震、張根貞。為加強兩個采區的生產技術和安全管理工作,分采區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一采區:生產技術副礦長揭順明,安全副礦長陳永輝,帶班人員:揭順明、揭松生、陳永輝、黃盛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李世發、黃九發、黃森祥;二采區:生產技術副礦長羅斌澎,安全副礦長童章成,帶班人員:羅斌澎、羅禮森、童章成、肖志強,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羅忠太、羅述年、羅仁芳。

(三)事故地點情況:事故發生在該礦采礦證許可范圍內,事故地點位于二采區+295第一石門砌碹工作面。二采區+295第一石門于2013年下半年開始掘進,由原來老巷道進行擴寬并向前掘進,準備用作+250水平的上回風巷,同時作為二采區+295區段的主要運輸巷道,今后將與接替的四采區相連接。二采區+295第一石門位于二采區的東南部,處于文峰井田第四勘探線~第七勘探線之間,屬童子巖組一段第三帶倒轉地層(P1t1-3),臨近F4斷層破碎帶,次生斷裂與褶皺構造發育。其頂底以泥巖為主,次為砂質泥巖,少數為細砂巖。礦井結合該巷道的服務年限,采用砌碹方式進行永久支護,但距掘進迎頭的25m巷道還未進行砌碹,支護方式為木架棚臨時支護。該礦自2014年3月16日節后復工后至6月23日,因勞動力不足, +295第一石門沒有安排掘進及砌碹施工,僅安排對已砌碹端頭距掘進迎頭25m的木支架巷道維修。2014年5月10日,該礦編制林伯煤礦+295第一石門砌碹工作面作業規程,擬采用邊清、邊支、補套砼拱砌碹支護對該巷道未砌碹部分進行永久支護。5月20日,安全副礦長羅禮森向李安福砌碹隊工人貫徹該作業規程。6月23日,李安福砌碹隊將砌碹材料運送至+295第一石門,6月24日早班,李安福砌碹隊工人4人在該巷道砌碹工作面開始施工。

經現場勘察,該巷道圍巖明顯見有褶曲和小斷層,巖層產狀發生較大變化,圍巖較為破碎,出現軟弱夾層,斜交節理發育,冒落的大巖塊長×寬×厚=2.7m×2.2m×1.1m。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6月24日早班,沈在滿(班長)、江海波、李治九、馬福亮等4人到二采區+295第一石門砌碹作業點作業,工作內容是澆筑混凝土墻體,其中李治九和馬福亮負責現場人工攪拌混凝土,沈在滿和江海波負責澆筑墻體。13點左右,完成了左邊4米的墻體,正在澆筑右邊墻體時,李治九和馬福亮發現頂板有掉渣現象便迅速向巷道外側閃入已砌筑好的拱碹下避險,而沈在滿和江海波在慌亂中選擇向木支護的巷道內側(迎頭側)躲避,與此同時,巷道頂部已離層的不規則形大巖塊(長×寬×厚=2.7m×2.2m×1.1m)瞬間垮落,大巖塊砸斷4根木棚梁后將沈在滿和江海波埋壓。

(二)事故救援情況

已脫險的李治九和馬福亮回頭不見沈在滿和江海波身影,立即打電話向礦調度室報告,礦方接電話后立即組織人員到現場搶險搜救,搶救人員在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后進入冒頂區,但沒有發現被大巖塊埋壓的沈在滿和江海波。15時40分左右,現場搶險搜救人員將2人失蹤情況向礦值班人員報告,值班人員立即向羅益河(林伯煤礦股東之一)報告。約16點,羅益河向連城縣煤管局及相關部門報告。

16時10分左右,連城縣煤管局向連城縣政府報告?h領導得知情況后高度重視,縣委林英健書記、縣政府藍凱英縣長、羅麗琴副縣長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揮搶救,縣公安、煤管、安監、衛生及隔川鄉等單位負責人也趕赴一線組織力量實施搶救?h政府啟動緊急搶險預案,成立了藍凱英縣長為指揮長、羅麗琴副縣長為副指揮長的林伯煤礦二采區冒頂搶救指揮部,并下設現場施救、善后安置維穩、醫療救治和宣傳工作等四個工作小組。按照龍巖市政府賴永龍副市長的批示要求,救援工作在市煤管局等有關部門領導和專家的指導下有序有效開展。截至23時50分,經過緊張、有序的現場施救,沈在滿和江海波的遺體被找到,并立即運送至縣殯儀館。

(三)事故報告情況

事故發生后,李治九和馬福亮立即打電話向礦調度室報告,礦方接電話后立即組織人員到現場搶險搜救,15時40分左右,現場搶險搜救人員將2人失蹤情況向礦值班人員報告,值班人員立即向羅益河報告。16點,羅益河向連城縣煤管局及相關部門報告。16時10分左右,連城縣煤管局向連城縣政府報告。連城縣政府立即向龍巖市政府報告。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16萬元人民幣(見附件3),死亡人員名單如下: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

籍  貫

民族

職業

培訓

情況

文化

程度

傷害

程度

沈在滿

76.04

福建省連城縣

漢族

維修工

有培訓

初中

死亡

江海波

81.10

福建省連城縣

漢族

維修工

有培訓

初中

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發生事故的二采區+295第一石門砌碹工作面位于褶曲構造及斷層帶附近,頂板及兩幫圍巖破碎,巖層節理發育易冒落,作業人員違反一米一拱砌碹規定,一次性開挖基礎和砌筑墻體達到4米導致原有木支架形成的穩定性受到破壞,在未采取進一步加固支護措施的情況下冒險進行砌碹作業。巷道頂部已離層的不規則形的大巖塊在重力作用下,瞬間垮落,導致正在作業的沈在滿和江海波被埋壓致死。

(二)間接原因

1.技術管理不到位。林伯煤礦未針對二采區+295第一石門砌碹工作面的實際編制《作業規程》,編制的《作業規程》為通用規程,無該工作面的地質條件、支護情況、更換巷道支護時的施工程序和應采取的臨時支護措施等內容和要求。作業規程的審查不到位。

2.施工管理混亂。林伯煤礦編制的砌碹作業規程明確規定,砌拱長度為一米一拱,事故當班工人未嚴格執行作業規程規定,一次性開挖基礎和砌筑墻體達到4米,原有木支架形成的穩定性受到破壞。施工隊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發現砌拱長度超過規定時,沒有嚴格督促整改落實。

3.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林伯煤礦相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掘砌工作面的日常檢查和隱患整改落實不到位,對砌碹作業地點的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情況下,未能制定和落實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思想麻痹,對砌碹工作地點的安全隱患視而不見,不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5.連城縣煤炭管理局對礦井安全技術管理監管不到位。對礦井編制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夠問題未及時發現和糾正。

(三)事故性質

根據專家組提交的技術鑒定報告和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分析,認定這是一起一般的煤礦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照該起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定責任的性質及其后果的嚴重性,經調查組各成員研究、討論,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分析和處理建議

1.沈在滿,男,事故當班班長,安全意識淡薄,帶領同班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沒有按照作業規程一米一拱砌碹,而是一次性開挖基礎和砌筑墻體達到4米,對原有木支架形成的穩定性造成破壞,并對由此產生的安全隱患視而不見,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導致發生頂板冒落砸斷4根木棚梁后,作業人員被埋壓,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鑒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李安福,男,工程隊長,是該隊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負責全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隊長安全管理職責,在發現工人一次砌拱長度超過作業規程要求、支架未得到有效支護等安全隱患后,沒有現場督促落實整改,對本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建議由林伯煤礦予以開除處理。

3.羅忠太,男,事故當班安全員,當日早班發生事故前未到過事故工作面,作為專職安全員對新施工工作面未作為安全檢查重點,未提前對該工作面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建議由考核發證機關依法撤銷其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并由林伯煤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4.童章成,男,林伯煤礦二采區安全副礦長,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砌碹隊伍超長度砌拱等違規作業未及時發現和糾正,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建議由林伯煤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5.羅斌澎,男,林伯煤礦技術負責人兼二采區生產技術副礦長,主要負責井下開拓、測量和內業管理。負責編制的二采區+295第一石門砌碹作業規程中,沒有提出該工作面的地質條件、支護情況、更換巷道支護時的施工程序和應采取的臨時支護措施等內容和要求,安全技術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夠,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建議由林伯煤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6.羅禮森,男,林伯煤礦安全副礦長(事故當班帶班領導),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在發現事故點未得到有效支護的安全隱患后,僅口頭布置作業人員架設臨時中柱加固支護,隨后離開現場去檢查別的工作面,對現場安全隱患整改督促落實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建議由考核發證機關依法撤銷其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并由林伯煤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7.詹來富,男,林伯煤礦礦長,未認真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對林伯煤礦井下安全管理、技術管理等工作落實不到位,對砌碹作業規程的審查不到位,盲目審批同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夠的砌碹作業規程,對本起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其本人上年度(2013年)年收入(人民幣11.8萬元)30%的經濟處罰,罰款人民幣3.54萬元,由連城縣林伯礦業有限公司給予撤職處分,由考核發證機關撤銷其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

8.詹家東,男,連城縣煤管局在編職工、片區負責人,對林伯煤礦砌碹作業規程的編制、審查不到位的情況未及時發現和糾正,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建議由連城縣煤炭管理局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給予處理。

9.黃昌生,男,中共黨員,連城縣煤管局總工,分管煤礦安全監管工作,2014年5月,由連城縣煤管局考核聘用,在試用期內,尚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對片區監管人員監督檢查不到位情況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鑒于任安全監管總工時間短,且在試用期內,建議由連城縣煤炭管理局責成黃昌生同志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10.李光煌,男,中共黨員,連城縣煤管局副局長,主持全局工作,對煤礦安全監管人員履職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領導責任,建議由連城縣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1.林伯煤礦在現場安全管理、技術管理、隱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工作不到位,造成死亡2人的頂板事故。建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林伯煤礦實施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拾玖萬伍仟元整(¥195,000元),由龍巖市煤管局責令林伯煤礦停產整頓二個月,并暫扣其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

2.林伯煤礦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死者直系親屬給予撫恤補償。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林伯煤礦應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訓,針對本起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管理上的問題,切實采取針對性措施,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要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現場管理和施工管理,堅決制止工人貪圖方便違章施工,把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實處,防止日常安全檢查流于形式、走過場。要進一步加強頂板管理,認真落實“敲幫問頂”等制度,在更換巷道支護時,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落實臨時加固支護。對照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有關管理規定,立即開展一次全礦性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特別要把頂板、水害、火災隱患和安全培訓等方面的內容作為重點來排查,針對存在的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并組織整改到位。

(二)林伯煤礦要進一步健全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兩個獨立生產系統的采區必須設置采區負責人,建立健全采區負責人崗位職責,突出采區負責人作用,強化采區管理,確保礦井安全。

(三)林伯煤礦要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技術管理的各項措施和工作制度,確保編制的采掘工程平面圖、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資料符合井下工作面實際,具有指導意義,并貫徹落實到位。要對全礦井現有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有關圖件重新進行全面梳理和修訂,確保技術資料符合礦井實際情況,具有針對性。根據礦井實際情況,對圍巖破碎巷道,采取隨掘隨拱的辦法,防止圍巖風化冒頂,嚴格從外到里一米一拱的施工作業順序,嚴格工程質量管理,發現問題必須及時整改。在破碎帶、應力集中帶等特殊地段作業時,必須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盯崗把守,及時處理事故隱患和制止違章作業,確保施工安全。

(四)林伯煤礦要加強對職工的安全培訓和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煤礦安全知識,熟悉本煤礦自然災害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杜絕違章作業。

(五)連城縣煤管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轄區煤礦企業監督檢查和指導的力度,督促煤礦企業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煤礦企業的安全技術監管和指導。進一步加大全縣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力度,將本起事故反映出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各個環節上存在的問題作為重點,對全縣煤礦企業進行全面的安全大檢查。

(六)連城縣煤管局要迅速將該起事故通報全縣煤礦,舉一反三,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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